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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条例(石大校发〔2016〕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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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不论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根据本条例处理。

第二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依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的;

(二)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放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干扰考试秩序,阻碍考试正常进行的;

(二)在考场上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经劝阻、教育无效的;

(三)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及其周围(相邻空座位)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条、书籍、资料的;

(四)考试过程中(含开卷)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及其它考试物品的;

(五)替违纪学生作伪证的;

(六)他人拿取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七)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未按考试规则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试规则应给予严重警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或者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二)在墙面、身体、衣服、文具、纸条等其它物品上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的;

(三)携带通讯工具及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在考前未主动上交监考老师或放在指定位置,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的;

(四)限时开卷考试期间,使用手机或其它不允许使用的物品的;

第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查看与考试课程有关资料或上网查询的;

(二)故意利用上卫生间机会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抄袭他人试卷、核对答案、传递纸条或有意协助他人抄袭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以及作弊证据的;

(七)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八)通过剽窃、抄袭等手段取得课程成绩的;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一)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确实已改正错误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在察看期间仍坚持错误不改,甚至有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校不发给毕业证,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二)考试过程中,携带电子收发装置进入考场或在考场外通过电子收发装置向考生发送信息的;

(三)考试过程内,学生通讯工具中有接收或发送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包括短信、QQ、微信、邮件等)的;或利用通讯工具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四)考试时间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向考场内发送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包括短信、QQ、微信、邮件等)的;

(五)在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的;

(六)在答卷(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因考试违纪已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

(八)传播试卷或答案的;偷窃试卷或答案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考试成绩,非法修改个人或他人成绩,或使用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

(十)为考生提供试题(卷)信息、答案、作弊设备或组织、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十一)学生以威胁、侮辱、殴打或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或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十二)情节严重的其他考试违纪行为。

第九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栏内注明违纪字样,减少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或《石河子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为准。

(一)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和主要情节如实填写在《石河子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后,由主监考人员将学生、试卷和物证一并交考务办公室。学生当场对考试违纪行为写出书面检查。

(二)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的,交由主监考处理,巡考人员同时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一)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下达考试违纪拟处理通知书,通过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要求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利及申诉期限,写明送达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相关学院依据规定处理。

(二)考试违纪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违纪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石河子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辩材料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对学生本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通过学院将复查结果及正式处理通知书书面送达学生。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需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并在校内通报或公布。

(五)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对于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考试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违纪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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