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学办: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一直以来,学校坚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帮助一批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了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问题。近期以来,经学生反映和调查了解,发现个别学生假借勤工助学名义晚上外出或夜不归宿,部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及《石河子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勤工助学活动含义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属于勤工助学活动,如发生意外或不安全事故等责任自负。
二、强化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安全培训
各学院学办应结合日常学生管理,做好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拒绝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做好校内外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学生参加由学校统一设置的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要求一人一岗,每月工作累计时长不得超过40小时,每月勤工助学工资上限为200元,超出上限金额的工资,不予发放。
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助学管理中心通过网站、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发布,指导学生签订《石河子大学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1),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签订的协议书为准。
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应该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正常学习生活的课余时间,不得以勤工助学的名义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四、做好学生其他打工、兼职活动的登记备案
学生未经学院和助学管理中心同意,私自在校内外打工、兼职的行为,不受《石河子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保护,如发生意外或不安全事故等责任自负。
为维护在校内外打工、兼职学生的利益,降低安全风险,要求各学院学办不定期排查本院学生打工、兼职的情况,填写《石河子大学学生打工、兼职信息统计表》(附件2),并实行动态管理。
建议在校内外打工、兼职学生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书,本通知附有《校外兼职协议书模板》(附件3),可供参考,并要求学生将协议书复印件交学院学办存档。
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石河子大学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
2.石河子大学学生打工、兼职信息统计表。校外兼职、打工统计表.xlsx
3.校外兼职协议书模板 校外兼职协议书(模板).doc
石河子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