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直(附)属单位、机关部门: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提出了要求,从7月1日起执行。计财处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通知,但是近期报账实务中,仍然发现大量的票据开具不符合有关规定,现对有关要求进行进一步重申:
1.自2017年7月1日起,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解读:哪些发票不能报销了?http://www.sohu.com/a/154540383_99899095
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通过单位单位网页、微信群、QQ群、群发邮件等多途径广而告之本单位师生员工。谢谢。
计财处
2017年07月06日
江鸽平
2017-07-06